周其仁:应将农房交易纳入法律框架

2014年12月18日   创业学苑 来源:游金地   编辑:游金地
  周其仁:应将农房交易纳入法律框架
  “在土地、房屋领域,社会紧张已经达到一种地步,应该耐心地去寻找利益平衡的机制,然后把它升格为正规的法律政策。不能改革开放发展城市化,很多人都变成‘非法’。”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7月26日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“CMRC中国经济观察”第38次季度报告会上表示。

  周其仁最近曾连续就中国土地领域的法律及政策变迁撰文,阐述农村土地及房屋交易怎样从合法成为非法,其中部分法律法规条文涉及违宪。他在报告会上再次指出,目前一些法律法规的效力值得检讨。而改革要尽最大的可能把多数人纳入到法律框架内。

  “现在有些趋向令人不安,人口有黑户,还有黑车、黑房,加到一起可不是一小撮。如果我们的建设这么搞下去,很多人由于‘今天一条明天一条’都成了法外人,法治国家要怎么建设起来?”他说。

  这在土地领域有突出体现。以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为例,周其仁在报告会上表示,宅基地作为消费资料,即便在农业集体化时期的高级社阶段也没有收归集体。直到1962年陈伯达起草、毛主席审定、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《人民公社60条》,才突然加入一条——“宅基地归集体,且一律不得出租和买卖”。即便如此,《人民公社60条》仍然规定,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,社员有买卖、租赁房屋的权利,形成“房地分离”的局面。

  1988年宪法修正案,从法律上肯定土地使用权转让,写明“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”。这里的土地,并不专指国有土地。当年修订的《土地管理法》也明确,“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”不过,周其仁称,两年后,国务院出台了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,却再也没有出台集体土地转让的具体办法。反而是1998年《土地管理法》再次修订时,加入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”,在法律上形成禁止性条款。他多次指出,这一条款涉及违宪。

  而对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的禁止,则只有1999年、2007年两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为据。周其仁称,“这是办公厅文件,有多强的法律意义还要探讨。”

  不过,周其仁表示,不管法律文本写得清不清楚,事实上,在温州乐清等地,农房早已入市。在重庆、上海等地,宅基地也通过“地票”、宅基地换房等形式,进入市场。他认为,未来,应该通过找到入市后的利益平衡机制,如增值收益分成,防止冲突蔓延,把这些交易纳入法治轨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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